《商標法》幾經變化,終于在2014年5月1日實施的新《商標法》在第48條明確了“注冊商標的使用”概念。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法》
使用是商標權產生的基礎,商標權通過使用得以維持和存續(xù),如果商標權利人怠于使用商標,商標將處于注冊而不使用的狀態(tài)。
這種閑置商標的堆積會造成商標這一稀缺資源的浪費,因此才有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的設置,就是為了督促注冊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商標,有效發(fā)揮商標識別機能。
商標權的體現始終依附于使用,使用貫穿于商標權的取得、維持和保護各個環(huán)節(jié),是商標核心價值之體現。
日常工作中,涉及到商標使用,很多企業(yè)都沒有引起足夠重視。但從發(fā)生的案例來看,管理好商標使用,適時留存好商標使用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商標被提出撤三(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以后,提供商標使用證據會顯得尤為關鍵。
在商標相關的其他流程中,無無效宣告,商標異議等,也非常重要。
那到底怎么使用商標才算是是商標的使用?商標使用證據的留存要注意什么?
我想關于什么是商標使用,就不展開說明,只要看《商標法》48條,基本可以明白理解。重點是,工作中會遇到一種奇怪的現象,商標實際使用了,但是沒有留存使用證據。遇到事情就提供不了怪尷尬的。
關于什么樣的商標使用證據該留存?zhèn)浞,怎么樣準備商標使用證據呢?
我國商標局曾出臺過一些指示性問答內容,我們一起看看:
一、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lián)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fā)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發(fā)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形式。商標局
二、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lián)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fā)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xié)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發(fā)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商標局相信,看過上面的指導內容,我們對商標的使用和商標使用證據的留存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