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假冒注冊商標賣假鞋 獲利三百余萬被判刑
近日,雙流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涉案金額達300余萬的重大假冒注冊商標案獲法院有罪判決。
2013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武侯區(qū)某處租用民房開辦“成都市武侯區(qū)依家琦鞋業(yè)經(jīng)營部”從事鞋類生產(chǎn)。被告人何某某負責管理該廠,被告人何某吾(何某某之子)負責銷售。何某某等人在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生產(chǎn)、銷售華倫天奴、繆繆、普拉達、香奈兒等11種知名商標制成品,銷售金額達313萬余元。2013年10月24日,民警在對該廠進行搜查時,現(xiàn)場查獲大量尚未銷售的仿冒女鞋、商標及制假工具等。
該案系四川省公安廳在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專項活動中查處的重大案件。在該案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何某吾臨時提出其網(wǎng)絡銷售的大部分女鞋為自有品牌和無品牌商品,其實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僅為14余萬元。針對上述辯解,公訴人當庭出示調取的網(wǎng)絡銷售后臺數(shù)據(jù),證實了公訴書中認定的313萬余元銷售金額并未包含其銷售自有品牌及無品牌女鞋的銷售收入。
最終雙流縣法院對指控的銷售金額予以認可,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57萬元;判處被告人何某吾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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