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OPPO”商標權 呼和浩特多家個體工商戶被訴
近日,呼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訴呼市地區(qū)銷售的商品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呼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分別賠償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1萬元。
據了解,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是第4571222號“OPPO”、第10535258號“OPPO”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呼市地區(qū)的眾多個體工商戶銷售了標有“OPPO”標識的耳機、移動電源、電源適配器等商品,且沒有證據證明其銷售商品有合法來源。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于是將新城區(qū)譽隆禮品經銷部等多家涉案銷售商訴至呼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據法院判決書上顯示,在2017年7月20日,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出具了鑒別證明書,證明書中提到,其公司委托他人在呼市新城區(qū)車站東街一批發(fā)廣場掛有“譽隆精品二分店”招牌的店內購買了一副“OPPO藍牙耳機”,價格35元,低于該公司正常市場價,且生產地址不明確,沒有明確的中文說明,包裝粗糙。因此,該耳機,并非該公司生產,也未經該公司委托生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享有第4571222號“OPPO”、第10535258號“OPPO”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新城區(qū)“譽隆禮品經銷部”等被告作為通訊商品或日用品的銷售商,對自己所售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被告沒有提供證據或其證據不足以證明所銷售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的店鋪內銷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給原告造成了損失。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分別賠償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