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假冒注冊商標牟利“李鬼”付出代價
2月20日,賀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繆某某,因假冒注冊商標罪一案,被賀蘭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4萬元。
2月20日,賀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繆某某,因假冒注冊商標罪一案,被賀蘭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4萬元。
據了解,2000年,繆某某開辦了一豆制品廠,在銀川市某批發(fā)市場生產并銷售自己生產的豆制品。2013年其和某知名注冊商標豆制品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負責在其攤位銷售該公司生產的豆制品,當時繆某某交了2萬元用于購買該注冊商標豆腐的模具盒。直至2015年1月,銷售合同到期后,繆某某不再銷售該公司的豆制品,但因公司一直不退還豆腐模具盒的押金,繆某某便將剩余的100余個印有注冊商標字樣的豆腐模具盒放在自己家中。2016年4月,繆某某準備自己生產豆制品時,看到家中留存的豆腐模具還可使用,且該豆制品作為寧夏知名的豆制品得到消費者普遍認可,便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標有注冊商標的豆腐模具,生產標有該注冊商標字樣的豆腐,并進行銷售。2016年4月20日至5月24日期間,繆某某銷售豆制品共計45803斤,價值68704.5元。執(zhí)法人員從其經營的新勝豆腐廠內依法扣押假冒注冊商標的成品豆腐1980斤,涉案金額價值2970元。
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未經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賀蘭縣檢察院工作人員介紹,在本案中,繆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授權和許可,擅自使用該商標生產、銷售豆制品,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記者 周昕 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