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字典商標維權行動
該案開庭時,商務印書館出示兩個版本的新華字典,左為商務印書館版本,右邊為涉案版本。法院供圖
新京報訊 (記者王。200本字典鋪在法庭的地板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此作為證據(jù)證明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擅自生產(chǎn)《新華字典》侵害其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糾紛,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了該案。
商務印書館:被告借“新華字典”名義侵權
商務印書館稱,作為新中國第一部現(xiàn)代漢語字典,1957年至今,已連續(xù)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6年4月,“新華字典”獲得吉尼斯世界紀錄,被列為世界上“最受歡迎的字典”和“最暢銷的書”!靶氯A字典”已經(jīng)成為公眾熟知的字典品牌,構成馳名商標。
被告華語出版社擅自生產(chǎn)和銷售“實用《新華字典》(全新版)”等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而且包裝與商務印書館特有的包裝裝潢高度近似,造成了嚴重的市場混淆。
為此,商務印書館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禁止被告在辭書產(chǎn)品上使用與原告“新華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行為,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40萬元。同時,商務印書館請求認定“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華語出版社:“新華字典”是辭書通用名稱
庭審中,被告華語出版社認為,《新華字典》的編纂屬于國家主導的建國初期社會公眾漢字掃盲項目,《新華字典》的命名、編纂、出版發(fā)行均由國家推動產(chǎn)生,體現(xiàn)的是國家意志,任何人均無權要求獨占使用該辭書通用名稱。而且,不同版次的《新華字典》有不同的編撰者,這些編撰者可視為相應版次《新華字典》的作者。商務印書館無權就“新華字典”主張商標權益。
被告華語出版社認為,“新華”指代“新中國”,其本身并沒有商標標識性功能,屬于特定歷史時期產(chǎn)生的通用詞匯;相關證據(jù)證明,至少有三十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種以“新華字典”為正書名的辭書類圖書。為此,可以看出“新華字典”已成為辭書通用名稱,商務印書館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關于不正當競爭,被告華語出版社認為,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裝潢不具有顯著性及獨創(chuàng)性,因此不構成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