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判決一起涉旅企業(yè)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文旅頭條訊(融媒體記者 李航 文)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云南三人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人行公司”)侵害云南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國旅”)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據了解,云南國旅于2011年6月14日取得第7747412號注冊商標,有效期經續(xù)展至2031年6月13日,公司名稱及商標有廣泛知名度。2021年1月以來,公司接到多平臺轉來旅客投訴案件,但被投訴員工與公司無任何關系。2021年6月18日,昆明市旅游監(jiān)察支隊接受云南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舉報,對于三人行公司的相關網站進行遠程勘驗,獲取證據內容共14.5G。
經查,三人行公司在未征得云南國旅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公司注冊網站首頁突出使用7747412號圖形商標和“云南省國際旅行社”等字樣,并進行旅游產品宣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案件中,三人行公司注冊網站首頁使用的標識與云南國旅注冊商標在視覺上無差異,構成相同商標,其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的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案件中,“云南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云南國旅的企業(yè)名稱,“云南省國際旅行社”既是云南國旅的曾用名,也是其企業(yè)名稱的字號部分,其在與三人行公司重疊的經營區(qū)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三人行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直接使用云南國旅的企業(yè)名稱、字號進行產品宣傳,容易導致消費者將其提供的旅游產品和服務誤認為是云南國旅提供的,或者認為兩者存在某種關聯。因此,三人行公司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易使相關公眾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經法院判決,三人行公司停止使用云南國旅注冊商標專用標識,停止擅自使用云南國旅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云南國旅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00000元。
昆明市旅游監(jiān)察支隊希望廣大涉旅企業(yè)以此為戒,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切勿虛假宣傳,違法違規(guī)經營。下一步,昆明市旅游監(jiān)察支隊將繼續(xù)依法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創(chuàng)造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場秩序。
責編 劉榕杉
審核 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