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惡意攀附“拉菲”商標被判賠五百萬元
近日,三家公司因在樓盤名稱、營銷中心、微信公眾號等處突出使用“LAFITE”“拉斐水岸”等標識,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賠償權利人500萬元。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以下簡稱拉菲酒莊)在葡萄酒行業(yè)享有較高聲望,“LAFITE”葡萄酒自20世紀90年代進入中國市場并持續(xù)進行銷售,國內百余份報紙、期刊先后就“拉菲”“LAFITE”葡萄酒進行了宣傳報道!癓AFITE”“拉菲”商標在商標行政審查程序或訴訟程序中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拉菲酒莊發(fā)現(xiàn)有三家公司未經其許可,在小區(qū)大門、小區(qū)配套設施、微信公眾號、營銷中心、官方網站等顯著位置使用“LAFITE”“拉斐水岸”“CHATEAU LAFITE”等標識,于是訴至法院。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量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商標宣傳使用的持續(xù)時間和范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拉菲酒莊的第1122916號“LAFITE”商標、第6186990號“拉菲”商標在葡萄酒商品上進行了持續(xù)廣泛的宣傳和使用,被控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在中國境內已達到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程度,應當認定為馳名商標。
三被告公司在涉案樓盤營銷中心、小區(qū)大門、小區(qū)配套設施及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等相關宣傳推廣活動中突出使用“CHATEAU LAFITE”“拉斐水岸”“拉斐”等標識,屬于復制、模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構成對原告拉菲酒莊第1122916號“LAFITE”商標、第6186990號“拉菲”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根據各被告之間的持股關系、隸屬關系等事實,法院認定三被告具有主觀上的意思聯(lián)絡,共同實施了涉案商標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遂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相關規(guī)定,綜合考慮涉案“LAFITE”“拉菲”商標知名度較高、三被告主觀攀附惡意明顯、侵權持續(xù)時間較長等因素,并結合商品房不同于普通商品,影響購買意愿、購買決定的因素通常包括區(qū)位、價格、戶型、物業(yè)服務等多種因素的特殊屬性,酌情確定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0萬元,并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