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防動員標志2013年2月1日起用
國防動員網(wǎng)北京1月14日電 為加強國防動員文化建設,進一步增強國防動員系統(tǒng)內部凝聚力和國防動員工作社會影響力,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發(fā)布《關于啟用國防動員標志和印發(fā)<國防動員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3年2月1日起啟用國防動員標志。國防動員標志圖案樣式的電子版可通過中國國防動員網(wǎng)(www.gfdy.gov.cn)下載。
說明:該標志以五角星、和平鴿、長城烽火臺、橄欖枝和文字為主要元素,通過抽象概括,將五角星與和平鴿整合為一個有機整體。五角星象征著國家無上的尊嚴與榮耀,同時也是國防事業(yè)的代表元素,寓意國防動員是國家行為,是國防現(xiàn)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長城烽火臺象征著國家安全,寓意國防動員是鞏固強大國防、維護國家安全的戰(zhàn)略工程。和平鴿與橄欖枝象征著和平,寓意我國加強國防動員建設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的和平與安寧。標志上下方分別以國防動員的中文、英文兩種文字環(huán)繞,點明標志主題。
《國防動員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防動員標志的使用,加強對國防動員標志的管理,維護國防動員標志的權威性、嚴肅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動員標志是由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發(fā)布的專有性標志。
國防動員標志由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依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發(fā)布的國防動員標志圖案樣式制作。
第三條 國防動員標志由五角星、長城、和平鴿、橄欖枝和文字組合而成,是國防動員建設事業(yè)的象征。
國防動員標志的基本寓意為:國防動員是國家行為,是國防現(xiàn)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鞏固強大國防、維護國家安全的戰(zhàn)略工程,加強國防動員建設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和平與安寧。
第四條 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在辦公區(qū)域的顯著位置懸掛、張貼國防動員標志。
承擔國防動員任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國防動員活動中可以使用國防動員標志。
第五條 舉行國防動員重要會議,組織國防動員宣傳教育、訓練演練等活動時,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張貼國防動員標志。
第六條 參加國防動員活動的人員、設施、設備等,可以統(tǒng)一佩帶、噴涂、粘貼國防動員標志。
第七條 國防動員標志可以用于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公用信封、信箋、證書、標牌等辦公設施、用品和相關出版物及辦公電子文檔。
第八條 在不同場合、不同介質上使用國防動員標志時,可以根據(jù)需要選擇使用彩色正形陽刻、彩色負形陰刻、黑白或輔助圖案,以醒目、美觀、適宜為原則,視使用場所和介質的大小、底色與材質,按比例等倍縮放使用標志圖案,不得扭曲變形,不得在標志本體上疊加其他圖案或文字。
第九條 不得使用破損、污損的國防動員標志。
第十條 經(jīng)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批準,可以將國防動員標志用于公益宣傳廣告。
第十一條 國防動員標志不得用于商業(yè)廣告和作為商標使用,不得用于私人慶典等非公務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對本區(qū)域內國防動員標志的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尊重與愛護國防動員標志的教育,使其了解國防動員標志的內涵與意義,激發(fā)做好國防動員工作的責任感和榮譽感。
第十四條 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面向社會宣傳普及國防動員標志,提高其社會認知程度。
第十五條 發(fā)現(xiàn)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情形,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應協(xié)調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門,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