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際使用的注冊商標不能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本案要旨:商標核準注冊后其權利人即享有商標專用權,他人未經許可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并容易導致混淆的即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但商標核準注冊后自身未使用,同時商標注冊人也不能證明其有其他損失存在的,商標注冊人就不能因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而獲得侵權損害賠償。新《商標法》增加了未實際使用的注冊商標不能獲得侵權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下述案件正是新法實施后適用該規(guī)定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放:朱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MOVOC”商標,2013年5月該商標獲準注冊,核定使用服務項目包括第43類的“自助餐廳、飯店、酒吧服務、餐廳”等。2014年8月,朱某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被告重慶鼎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友公司”)在其經營的“每味每客movoc”快餐店店面的服務場所、招牌、餐具等上使用了“movoc”商標,構成商標法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并請求判令被告鼎友公司停止使用“movoc”標識,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侵權賠償80000元。法院經審理后查明,被告鼎友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2日,其股東李某于2011年11月20日委托美術設計師魏某設計自助餐廳標識,魏某于2011年12月9日完成了“每味每客movoc”標識設計方案并交付李某,李某為此于2011年12月向魏某支付了設計費8萬元。期間,魏某結識了原告朱某的丈夫張某,并受張某委托設計其品牌標識。2012年3月初,張某為品牌標識設計事宜來到魏某住所,應張某要求,魏某向張某展示了“每味每客movoc”標識設計稿。而被告鼎友公司股東李某于2011年底和2012年分別采取租房、委托制作“每味每客movoc”外圍宣傳廣告、訂制“每味每客movoc”快餐店服裝、碗、筷等方式,為開設“每味每客movoc”快餐店作了大量準備工作。另查原告朱某自其“MOVOC”商標注冊后至今尚未在第43類核定服務項目上實際使用該商標,被告在原告起訴前的2014年7月份針對原告的“MOVOC”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申請請求,認為原告申請注冊“MOVOC”商標的行為系搶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標,目前正在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理中。
法院經質證、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每味每客movoc”快餐店使用“movoc”標識,構成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MOVOC”近似的商標,容易使消費者對被告提供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侵犯了原告“MOVOC”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同時,基于本案中原告在“MOVOC”商標注冊以后至今尚未在核定服務項目上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事實,原告也未舉示證據(jù)證明其有其他損失存在,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鼎友公司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律師點評: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款還原了商標保護的本意,有利于引導正確注冊和使用商標,也有利于打擊惡意搶注行為。上述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商標專用權屬于知識產權范疇,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一個重要區(qū)別是,知識產權的確立、保護,目的是為了倡導、鼓勵使用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智力成果,從而將無形的知識財富轉化為有形的物質財富,促進生產力的發(fā)展。如果獲得知識產權的目的,不是為了使用,不是為了轉化為現(xiàn)實的生產力,而是為了通過設置技術壁壘、技術陷阱來阻止他人的技術創(chuàng)新、技術進步,并不符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初衷。
上述案件中,雖然原告的“MOVOC”商標已經由商標局合法核準注冊,但其注冊后并未實際使用該商標,這與《商標法》倡導使用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將無形知識財富轉化為有形物質財富并促進生產力發(fā)展的目的背道而馳。同時原告也未能證明被告的行為對其有其他損失存在,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其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針對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的內容,筆者認為法院的出發(fā)點在于:盡管被告已針對原告的注冊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惡意搶注為由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但原告“MOVOC”商標目前仍屬注冊商標,因此應依法保護。對此筆者有不同觀點:法院經過調查已經確認,原告朱某在申請注冊“MOVOC”商標之前,其夫張某接觸到了被告即將使用的“每味每客movoc”標識設計稿,因此朱某申請注冊“MOVOC”商標的行為本身就難言善意,而且朱某還同時申請了“每味每客”的中文商標(因被告申請在先被駁回),可見朱某申請注冊“MOVOC”及“每味每客”商標的行為確有惡意。被告不但向法院提交了其針對朱某“MOVOC”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全套材料,而且向法院提交了中止訴訟的申請書,法院基于上述綜合情況,可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中止訴訟,等待商評委的無效宣告決定結果,以作出更合理的判決。但是,很遺憾的是,法院對于原告提出的中止訴訟的請求并未支持,而徑行做出上述判決。
不過,一審法院判決中已明確的原告惡意行為的相關內容,依然能夠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MOVOC”商標無效宣告案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